中國于2000年9月在東帝汶設代表處,2002年5月兩國建交后升格為大使館。東帝汶駐華使館于2004年12月開館,尚未對外辦理簽證業務。目前前往東帝汶人員,需辦妥赴印尼或澳大利亞的過境簽證后,持聯程機票赴東帝汶首都帝力,在機場辦落地簽證*
簽證類型:工作簽證
有 效 期:
簽證資料:
1、護照或經中國大使館認證的復印件(3份)
2、照片(4×6)2張
3、經中國大使館認證的無犯罪證明(原件+2份復印件)(申請人需在中國國內辦妥公證、認證)
4、健康證明(原件+2份復印件)
5、租房合同(原件+2份復印件)
6、勞動合同(德頓語/葡語)(原件+2份復印件)
7、公司或非政府組織的注冊登記(原件+2份復印件)
8、完稅證明(原件+2份復印件)
9、職業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2份復印件)。
未辦理工(gong)(gong)作(zuo)簽(qian)證或工(gong)(gong)作(zuo)簽(qian)證過期仍(reng)從事工(gong)(gong)作(zuo)者(zhe)將被罰款250至1000美元,與此同時,非法雇傭人員的單位或企業主將被罰款500至2000美元。
除按兩國合作協定赴東服務、經向東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內政部批準的外國公民、外交人員及其家屬外,所有入境的外國公民需交納落地簽證費30美元。同時需帶有足夠生活費用方可獲準入境,每天的費用為50美元。機場移民局根據入境者所帶費用給予一定天數的停留期限。如帶夠1500美元將獲30天有效停留期。停留期滿后,須向警察移民部門申請延期。延長至60天須交納35美元,同時需有擔保人提供生活擔保。一次入境后停留最長期限為90天。90天后必須離境。如想再次入境,須重新辦理簽證。
超過簽證有效期仍在東停留,一經發現,將被要求限時離境。限時不離境者,將被驅逐出境,且以后不得再次入境。外國公民出境時須查驗護照,逾期停留者,不足30天,須交納70至150美元罰款;超過30天至90天,須交納150至270美元罰款;逾期90天以上,須交納罰款270至500美元。出境前,須交納10美元機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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