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zhun) 1999年3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 自1999年4月1日起實(shi)施)
第一條 為了貫(guan)徹對(dui)外開放政(zheng)策、加(jia)強對(dui)外交(jiao)流、促進(jin)對(dui)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tiao) 經中華人(ren)民(min)共和(he)國(guo)主管部門批準的(de)境外企業、新聞(wen)、經貿機(ji)構(gou)(gou)、文化團體及境外法人(ren)在(zai)我(wo)國(guo)境內(nei)(nei)設立的(de)常駐(zhu)機(ji)構(gou)(gou)(以(yi)下簡稱“常駐(zhu)機(ji)構(gou)(gou)”),其獲準進境并在(zai)我(wo)國(guo)境內(nei)(nei)居(ju)留一年以(yi)上的(de)外國(guo)公民(min)、華僑和(he)港、澳、臺居(ju)民(min)(包括與其共同生(sheng)活的(de)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駐(zhu)人(ren)員(以(yi)下簡稱“常駐(zhu)人(ren)員”),進口的(de)自用物品,適用于本規定。這些人(ren)員具體是(shi)指:
(一)外(wai)國(guo)企業(ye)和其(qi)他經濟貿(mao)易(yi)及文化等組織在華常(chang)(chang)駐機構的常(chang)(chang)駐人(ren)員;
(二(er))外國民(min)間經濟貿易和文(wen)化團體在華常駐機構的常駐人(ren)員;
(三)外國在華(hua)常駐(zhu)新聞機(ji)構的常駐(zhu)記者;
(四)在華的(de)中(zhong)外(wai)(wai)合資、合作企業及外(wai)(wai)方獨資企業的(de)外(wai)(wai)方常駐人(ren)員;
(五)長期來華工作的外籍專(zhuan)家(含港(gang)、澳、臺地區專(zhuan)家)和華僑專(zhuan)家;
(六)長期來(lai)華(hua)學(xue)習的外國留(liu)學(xue)生(sheng)和華(hua)僑留(liu)學(xue)生(sheng)。
第三條(tiao) 上(shang)述6類常駐人員在(zai)華居住一年以上(shang)者(即(ji):工(gong)作或留(liu)學簽證有效(xiao)期超(chao)過一年的),在(zai)簽證有效(xiao)期內初次(ci)來華攜(xie)(xie)帶進(jin)(jin)境(jing)的個人自(zi)用(yong)(yong)的家用(yong)(yong)攝像機、照(zhao)相機、便攜(xie)(xie)式收錄機、便攜(xie)(xie)式激光唱(chang)機、便攜(xie)(xie)式計算機,報經所(suo)在(zai)地主(zhu)管海關(guan)審核,在(zai)每(mei)個品種一臺的數量限制內,予以免征進(jin)(jin)口稅,超(chao)出(chu)部分照(zhao)章征稅。
第(di)四條 對符合第(di)二條規(gui)定的外籍專家(jia)(含港、澳(ao)、臺(tai)地區專家(jia))或(huo)華(hua)僑專家(jia)攜運(yun)進境的圖書資料、科(ke)研儀器、工具、樣品、試劑等教學、科(ke)研物品,在自(zi)用合理數(shu)量范圍內,免征進口稅。
第五(wu)條 以(yi)上外國人員在(zai)華生活、學習、工作期間攜帶進境的(de)第三(san)條、第四(si)條規定以(yi)外的(de)行(xing)(xing)李物(wu)品,按《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dui)進出境旅客(ke)行(xing)(xing)李物(wu)品監管辦法》執行(xing)(xing)。
第(di)六條 以上規(gui)定(ding)進口(kou)的免稅物品,按海關對免稅進口(kou)物品的有關規(gui)定(ding)接受海關監(jian)管(guan)。
第(di)七條 外國(包括地區)駐華使(shi)(領)館、聯(lian)合國專門機(ji)構及國際組織(zhi)常駐(代表)機(ji)構的(de)常駐人員(包括與其同(tong)行來華居住的(de)配偶及未成年子女(nv))攜(xie)帶(dai)進境(jing)的(de)物品,仍按現行有關(guan)規(gui)定執行。
第八條 此前的有關政(zheng)策、規(gui)定,凡與本規(gui)定不符的,按本規(gui)定執行。
第九(jiu)條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海關總署依(yi)據本規定,制定實(shi)施細則(ze)。
第(di)十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yue)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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