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系臺灣臺北地方行政機構。1945年臺灣光復后,明定臺北市為臺灣省轄市。同年10月,廢除日據時代之市役所,成立市政府,劃為十個行政區,區以下設里,里以下設鄰。1967年7月1日,臺北市升格為“行政院直轄市。1968年7月1日,又將市郊的景美、木柵、南港、內湖、七林、北投等6個鄉鎮劃入臺北市,至此臺北市共有16個行政區。 臺北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初為簡任,后改為直接民選。綜理全市行政,指導監督基層事務。秘書長一人,簡任,承市長之命,處理該府事務;參事二至四人,簡任;顧問三至七人,簡聘,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劃,并備咨詢有關市政等事項;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工務、社會、警察、衛生等八局,各局置局長一人,均簡任;除警察局置副局長一至三人、工務局置副局長一至二人外,其余各局置副局長各一人,均簡任或薦任;設秘書、新聞、主計、人事四處及安全室,并因事需要,可增設或裁并所屬機構;除秘書處主任由秘書長兼任,其他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均簡任;主計處置副處長一人,薦任或簡任;安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或簡任;各局、處均置主任秘書一人,薦任或簡任;局、處、室各置專門委員,薦聘或簡聘;秘書、科長、視察若干人,均薦任;專員、股長、編審若干人,薦任或委任;科員若干人,部分薦任,部分委任,辦事員若干人,委任。 市政府設市政會議,由市長、秘書長、局長、處長及市長指定之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并擔任主席。市政會議議決之事項為:施政計劃與預算;提出市議會之議案與報告,該市府所屬機構組織規程及辦事章則;涉及各機構共同關系事項;市交辦事項;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關鍵字: 臺北市 市政府 秘書處 秘書長 行政區 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