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旅游協會章程
麗江市旅游協會章程 2005年1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麗江旅游行業的協調發展,規范麗江旅游市場秩序,建立誠信經營機制,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起“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競爭有序、健康協調”的行業經營競爭機制,更好的融入國際、國內大市場,努力把麗江建設成為國際精品旅游勝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協會活動準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麗江市旅游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依法登記成立,在公平、公開、民主、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社會團體,推進行業管理,促進發展。按照“政府引導、行業自律、企業為主、市場運作”的方針開展工作。
第三條 性質
本會是由麗江旅游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地方性旅游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是中國旅游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與自治。在業務主管單位和麗江市旅游局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麗江旅游的良好形象,維護旅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和游客的合法權益,為促進麗江旅游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國旅游協會、云南省旅游協會的指導和麗江市旅游局、麗江市民政局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名稱為麗江市旅游協會。英文名稱:lijiang tourism association(縮寫為ljta)
本會會址設在麗江旅游大廈。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是: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政府關于旅游業發展的決定和決策;
2、加強行業自律與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并監督落實;
3、加強行業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4、加強區域合作,共同發展;
5、開展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
6、組織開展宣傳促銷;
7、向政府反映發展中的問題和建議;
8、加強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9、協調解決行業自律管理中的問題;
10、完成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接收團體會員和特定自然人會員,麗江市旅游協會各分會會員均為麗江市旅游協會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合法的旅行社、星級飯店(賓館)、旅游購物店、旅游汽車公司及旅游景區(點)等旅游企業。
特定自然人是指:市及各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局長、副局長和相關特定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和約定;
三、愿意為促進麗江旅游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作貢獻;
四、是合法的旅游企業;
五、接受旅游服務質量監督管理;
六、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會員的入會、退會程序:
一、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和麗江市旅游協會會員申請表;
2、由麗江市旅游協會相應的分會初步審查同意后,向麗江市旅游協會推薦;
3、經麗江市旅游協會會員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辦理會員相關手續;
4、由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證書和標識牌。
二、退會程序:分為自動退會、勸說退會和除名退會。
a、自動退會:
1、由會員單位提出加蓋公章的書面退會申請報相應的分會;
2、分會提出對該會員的退會意見,監理公司提供該會員違約處理情況,報市旅游協會;
3、麗江市旅游協會審核后發文通知各分會及有關單位,公告該單位的退會情況,同時通知該單位辦理有關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書和標識牌。
b、勸說退會:
1、對既不執行行業協會會議精神,又不退出協會的旅游企業,旅游協會對其進行勸說退會;
2、勸說退會后,麗江市旅游協會審核后發文通知各分會及有關單位,公告該單位的退會情況,同時通知該單位辦理有關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書和標識牌。
c、除名退會:
1、會員單位違反行業自律相關規定,嚴重影響麗江旅游形象,根據行業自律相關規定達到退會條件;
2、分會提出對該會員的退會意見(監理公司提供該會員違約處理情況),報市旅游協會;
3、麗江市旅游協會審核后發文通知各分會及有關單位,公告該單位的退會情況,同時通知該單位辦理有關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書和標識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
五、享受會員單位的優惠權利;
六、依法依約申訴的權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并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三、遵守本會行業自律公約,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七、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標識。會員如果連續兩季度不繳納會費或連續兩次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旅游協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可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麗江市旅游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研究和約定重大事項:
一、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麗江市旅游協會的各級領導機構,除它們的派出機構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三、各分會理事會向同級所屬分會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分會會員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分會理事會組成人員。
四、旅游協會各分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理事會民主討論,做出決定。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五、協會各級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匯報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各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或各分會選舉會員代表組成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五、審議并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六、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并等,須有會員單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旅游協會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麗江市旅游協會各分會提名,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代表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和行約;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二、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每年召開2–4次會議;如會長認為必要,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議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八、制定行業自律違約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負責本會全面工作。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一、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有關的專業活動。
二、分會和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成立后在本會的統一領導下和本章程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三、分會設分會會長一人、分會副會長若干人、分會理事若干人,分會領導機構由分會成員單位選舉產生。各分會平等共處,統一接受麗江市旅游協會的領導。
第二十九條 各分會主要職責:
在麗江市旅游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各分會積極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制定分會各自的章程、行業自律公約等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
第五章 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條 為規范我市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協會各分會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各會員單位在分會及旅游協會的領導下,結合麗江旅游市場情況,實事求是、積極探索符合廣大會員利益的行業自律辦法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分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自律規定討論通過后須報旅游協會審核后實施。自律規定實施前實行公示制,必要的實行聽證制。對旅游企業的違約處理實行公示制。
第三十二條 會員單位抵制、拒絕執行旅游協會及分會各項行業自律行為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十三條 各分會之間實行合作經營自律,共同維護麗江旅游市場秩序,樹立麗江旅游形象。各分會之間的合作經營,通過聯合公約和合作經營協議書加以約定。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各會員單位的會費按季度由旅游協會財務收取(具體標準及收取方式由各分會制定)。旅游協會各分會不設財務部門,由旅游協會統一管理,分會須使用會費時先向旅游協會申請后,實行核帳實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會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 協會的業務活動費用;
二、 協會設施及辦公費用;
三、 協會工作人員的報酬;
四、 其他正當開支。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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