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導游人員積分量化管理辦法
為強化導游隊伍管理,探索導游隊伍的管理辦法,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云南省旅游業管理條例》,結合麗江市的實際情況,對導游人員的管理實行積分制量化考核辦法。
第一條 凡在麗江市從事導游服務的導游人員,均適用于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麗江市旅游局行管科負責導游人員量化考核管理。
第三條 導游人員每年的積分只限本年度,該積分不帶入下一年度。
第四條 行管科根據導游人員在該年度中的違規程度、次數游客投訴等情況依次扣減,及時通告旅游服務培訓中心,培訓中心在導游進行年檢時,根據該導游人員的積分情況,予以處理。
第五條 每年度每位導游人員的積分為10分,以違規行為的次數程度等依次扣減,根據年度扣分分值的實際情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暫緩通過年檢、不予通過年檢、重新培訓等處理。
第六條 導游人員積分為7分的,給予通報批評;積分為6分的,給予警告處分;積分為5分的,給予暫緩通過年檢、停團三個月的處理;積分為4分的,不予通過年檢,并吊銷導游人員上崗證,重新參加導游上崗培訓;扣分為3分及3分以下的,吊銷其導游證,三年內不得從事導游工作。
第七條 導游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照下列標準扣分:
(一)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八條,未佩戴胸卡(導游證)上崗的,每次扣1分;連續三次不佩證上崗的,扣5分。
(二)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必須經旅行社委派。或違反《云南省旅游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導游人員未經旅行社聘用,不得私自從事招徠和組織游客的旅游業務,不得索要小費,收受回扣。扣6分。注:導游人員私自帶團入住非星級酒店按本條款予以處罰。
(三)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引起旅游者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每次扣3分;情節嚴重的,扣10分,并吊銷導游人員上崗證、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人員未按相關要求對外宣傳講解的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并引起投訴的按本條款予以處罰。
(四)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習慣。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每次扣5分。
(五)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排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每次扣2分。情節嚴重的,扣5分。
(六)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每次扣2分。
(七)導游人員違反《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第十六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云南省旅游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五)款規定:引誘、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每次扣3分;同時,責令賠償損失,退還或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一次性扣10分。
(八)導游人員在接待團隊過程中,達不到《導游服務質量》標準的,出現遲到、早退的,不按照規定進行講解的,每次扣1分;情節嚴重的扣4分,并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九)導游人員應著統一的民族服裝上崗,違者每次扣1分。
尚未配發民族服裝的男導游上崗時,應著裝整齊,違者每次扣1分。
連續違反本條前兩款三次者,扣6分。
(十)因導游員自身原因引起旅游者投訴的,視情節輕重情況扣1???-5分。
(十一)導游員直接參與或指使他人謾罵、毆打旅游者的,扣3-6分。
(十二)導游員唆使游客投訴或到市政府無理取鬧滋事的,扣2??-6分。
(十三)導游員違反國家法律被司法機關拘捕的,扣10分。
(十四)導游員擅自離團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扣除5分。
(十五)導游員接機末使用規范接機牌的,扣1分。
(十六)旅游客投訴后,導游員不積極配合旅游主管部門解決問題的,扣除1—3分。
(十七)導游員逃避旅游執法人員合法檢查的,扣1-2分。
(十八)帶團過程中違反其它部門法規,損害了麗江的旅游形象或游客利益的,扣除1-5分。
(十九)導游員誘導或安排游客參加黃、賭、毒等違法活動的,扣除3-10分。
(二十)導游員唆使他人或帶頭向政府部門滋事、示威或攻擊、丑化黨政部門的,扣除3-10分。
(二十一)出現緊急情況時,導游員不遵守主管部門的管理規定的,扣除1-5分。
(二十二)導游員故意逃避網絡制卡、刷卡的,扣除2分。
(二十三)導游員服務、講解優秀,1年內被游客表揚三次以上的,加3分。
(二十四)導游員的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社會道德行為被表揚的,加3分。
(二十五)導游員在旅游服務工作中表現突出,被各級人民政府部門授予表彰的,加2-6分。
第八條 導游人員出現扣分的,不得參加本年度全市優秀導游人員的評選;扣分超過3分的,不得參加全國導游等級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由麗江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關鍵字: 麗江市 云南省 導游 旅游局